科技创新要坚持伦理先行
科技创新,伦理先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深刻改变世界发展的面貌和格局,科学新发现、技术新突破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伦理风险和挑战也相伴而生,给科技创新带来负面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引导科技向善成为一道必答题。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科技伦理原则、治理体制、制度保障以及审查和监管等方面就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作出全面、系统部署。这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第一个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步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所谓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它既可以对科技发展方向进行合理引导,也可以对可能和已经发生的多重风险进行防范和规制。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基因编辑、人工智能、辅助生殖等新兴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复杂多样,在推动经济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安全、隐私保护、歧视与偏见等伦理问题。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断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科技伦理研究与治理却相对滞后,相关审查和监管不足甚至缺失。二者失衡带来的问题若得不到有效治理,就会引发一系列伦理问题甚至社会风险,使现有科技管理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影响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对此作出了重要部署,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颁布实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已难以适应科技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我们要从国家科技自立自强、统筹科技创新发展和安全治理的高度出发,按照《意见》的相关部署,立足国情,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一方面,要坚持包容审慎治理理念,为科技创新打造良好环境。科技伦理治理,首先要保证科研活动不能伤害人类生命健康安全,不能危害国家安全,科学研究及应用必须为增进人类福祉服务。在此前提下,要坚持正面伦理价值引导与负面清单相结合,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在相关领域立法时,要划定技术应用范围和边界,用法律守住科技伦理底线,同时也要适当避免过于严苛和细致的法律法规要求,既不可太紧,也不能泛化。
另一方面,要明确审查监管标准和方式,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支撑保障。尽快研究出台分领域的科技伦理负面清单,并根据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动态调整。各科研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根据负面清单对科技活动进行严格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建议划分科技伦理高危行业、高危技术领域、高危技术环节,并设立严格的门槛资质和审查制度,从立项开始进行全过程审查评估。考虑在不同应用场景下采取分类、分级、分阶段的适度监管方式,避免采取一刀切式、激进的监管方式,鼓励采取事前评估、事后监管追责等监管方式。
此外,还要加强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创新主体单位要履行好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做到主动研判并及时化解伦理风险。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伦理风险控制流程的实施及监督,参与伦理风险评估,审查伦理评价结果和决策执行情况。鼓励生命科学、医药健康、人工智能等高风险领域采取行业标准、自律公约、最佳实践做法、技术指南、伦理框架等敏捷灵活的治理方式来规范、引导科技向善。
要看到的是,科技伦理治理不是一个国家面临的问题,而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科技伦理治理既有国际通用的准则,也受到各国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要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就要把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规范、理念及时介绍分享给国际社会。总的来看,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我们应该坚持开放发展理念,加强对外交流,建立多方协同合作机制,为积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