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创立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拟不纳入绩效工资
科技成果如何由“纸”变成“钱”?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酬支出,要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吗?如果创新未达到预期,是否要担负决策失误责任?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解读并听取审议意见的报告。
促进科技成果由“纸”变成“钱”
有了原创性的科研成果,能否顺利转化为生产力,这是对上海创新策源能力的一大考验。不少代表提到,每年都有些项目因为不符合市场需求而束之高阁,这非常可惜。要想把论文从抽屉中“解锁”,让“纸”变成“钱”,就要打通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
本次立法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化培育,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允许其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给予成果完成人,促进科技成果由“纸”变成“钱”。
《条例(草案)》规定,“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依法可以免于资产评估及备案。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
良好的创新生态能充分挖掘创新潜力、释放创新活力、激发创新动力,是一切科技创新的总源泉。此次立法鼓励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特色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推动先进技术在公共安全、医疗健康、生态环境、城市建设与管理等领域的广泛运用。
宽容失败,创新失败者不产生决策失误责任
科创中心建设既要有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硬实力,也要有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软实力。
2013年,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时,“宽容失败”条款一度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个《决定》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对依照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的改革创新者,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此次立法延续了宽容失败和包容监管的理念,强调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按照《条例(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市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创新价值引领,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理性质疑、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风尚。
《条例(草案)》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产生决策失误责任,不作负面评价;同时,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
此次立法一大亮点就是专辟一章“聚焦张江”。
为统筹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级,《条例(草案)》明确了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
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张江科学城是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载体,是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园;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示范区域。
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放大“三个张江”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一是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明确在张江优先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和协同创新网络建设,加快国家实验室等国家战略性科技力量的培育,把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
二是建设张江科学城。推动建设集创新创业、生活学习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宜居城区,把张江科学城建设成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科学城。
三是推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改革创新。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管理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示范区各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应当优先在示范区各园区施行。
成果转化奖酬不纳入绩效工资
“此次立法以激发和保障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为根本宗旨。”市科委主任张全表示,以立法形式明确政府部门在科创中心建设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创中心建设,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创中心建设。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等,纳入科研事业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科创中心建设离不开健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条例(草案)》对金融支持作了相关规定:在创业投资方面,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天使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
在资本市场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融资担保方面,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完善其资金补充以及指标考核机制,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失率。在科技保险方面,支持保险机构推出符合各类创新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其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此次立法优化土地利用制度。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机制,鼓励研发与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混合布置;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实行弹性调整。